

.e08ff51.png)
一、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人是否还要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依法消灭,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这意味着,保证期间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法定期间,债权人必须在此期间内依法行使权利,否则保证责任将永久消灭,而非暂时中止。
二、如何确定保证期间的法定时长与届满节点
保证期间的确定遵循“约定优先、法定补充”原则。
一是当事人有明确合法约定的,按约定的保证期间确定届满节点,但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二是当事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或约定被视为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三是当事人对保证期间约定不明,如约定“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为止”等类似内容的,统一认定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同样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保证期间的起算点,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主债务履行期限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专业定位问题,针对性提供解决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