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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地的确定
根据属地原则,只有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才能适用本国法律。如何确定犯罪地,理论上有不同观点。
(1)行为地说,认为在作为犯罪中,行为人实际实施犯罪行为的地点或场所是犯罪地;对于不作为犯罪,应当以义务的来源地或者发生地作为犯罪地。该说未考虑结果发生地,不利于保护本国利益、维护本国主权。
(2)结果地说,认为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所导致的结果发生地是犯罪地。对于未遂犯,因没有发生犯罪结果,有人主张应以结果发生之地为结果发生地,有人认为应以法益侵害的危险地为结果发生地。
(3)中间地说,认为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的场所为犯罪地,如犯罪人从甲国邮寄毒品,途经乙国,在丙国发生结果,则乙国为犯罪地。该说弊端较多,如有的犯罪没有或者难以确定中间地,而中间地所受危害一般也比行为地或结果地小。
(4)遍在说,又称普遍存在理论、行为结果择一主义,认为行为地和结果地都是犯罪地,行为和结果只要有一项发生在本国,就属于在本国领域内犯罪。
遍在说虽然可能导致国家间的管辖冲突,但却得到了现代各国刑法的普遍采纳。我国刑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也采用遍在说。根据该规定,只要有一部分行为、一部分结果发生在我国领域内,应认为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
未遂犯没有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对其结果发生地应采用国际通行做法,将行为人设想(的结果)应当发生之地、犯罪人希望的结果发生地认定为结果发生地。
在共同犯罪中,如何确定犯罪地是一个难题。主张共犯从属性说的学者认为,应当以正犯即实行犯的犯罪之地作为共同犯罪的犯罪地;主张共犯独立性说的学者认为,正犯与共犯(狭义的共犯)的犯罪地都是共同犯罪的犯罪地。也有学者认为,共犯的共同行为发生地为其犯罪地。我们认为,由于共同犯罪行为基于行为人意思联络已经结成一个整体,因此,无论是共犯行为地还是正犯行为地,都应认为是犯罪行为地,换言之,在共同犯罪中,只要有一部分行为——无论是共犯行为还是正犯行为——发生在我国领域内,就应适用我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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