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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以信件作出要约的,其承诺期限自信件中载明的日期起算。信件载明的日期,是指记载要约内容的信件上写明的信件发出的日期或者该信件的落款日期;如果信件中没有载明日期,承诺期限则以投寄该信件的邮电部门在该信件的信封上加盖的邮戳所记载的日期作为承诺时间开始计算的日期。
如果以电报作出要约的,则从电报交发之日起算。电报交发之日,是指将电报交由电信机构发出的日期。如甲方于10月10日以电报方式向乙方发出购买一批机器设备的要约,并注明乙方如接受应当在15天内予以答复,则乙方作出承诺的期限就从10月10日起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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