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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应当承担,且通常为连带清偿责任。
一人公司股东在欠薪未结清、未依法清算或虚假清算的情况下注销公司,属于恶意逃避债务,法律直接穿透“有限责任”,让股东个人担责。
一、法律依据(直接适用)
1.《公司法》第63条(一人公司人格混同)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的,对公司债务(含工资)承担连带责任。
2.《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9、20条(恶意注销/未清算)
未经依法清算、虚假清算报告骗取注销,股东对债务负赔偿责任。
◦未清算即注销、导致无法清算,股东对债务负清偿责任。
3.《公司法》第240条(简易注销承诺不实)
简易注销时股东承诺“无未清偿债务”,承诺不实的,对注销前债务负连带责任。
二、典型情形(恶意注销=股东担责)
欠薪未付,未清算直接简易注销(签“无债务”承诺书)。
欠薪未付,做虚假清算报告,骗取注销登记。
注销前转移、隐匿公司财产,导致无钱付薪。
✅一人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混同(无独立账册、公私账户混用)。
三、举证要点(员工维权方向)
1.劳动关系+欠薪证据:合同、欠条、工资条、聊天记录、考勤。
2.恶意注销证据:工商档案(注销时间、清算报告、承诺书)、欠薪发生在注销前。
3.一人公司混同证据:股东个人账户收公司款、无独立财务账册、财产不分。
四、维权路径(实操步骤)
1.劳动仲裁:列股东为共同被申请人,主张工资+连带责任。
2.诉讼:仲裁后起诉,要求股东直接支付欠薪。
3.执行:胜诉后执行股东个人财产(房产、存款、车辆)。
五、参考判例(同案同判)
传媒公司(一人公司)欠薪后未清算简易注销,法院判唯一股东全额支付欠薪1.8万元。
文化公司(一人公司)欠薪10.4万元,股东未清算注销,被判连带清偿并被强制执行房产。
小结
一人公司≠股东免责。欠薪未结、恶意注销,股东必须个人买单,且多为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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