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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编制规划,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并逐步改善。
第一百九十一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一百九十二条未达到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地区所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编制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采取有效措施,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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