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钱后退还,也可能构成受贿罪!

2026-05-03 11:3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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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高某为某国家机关对外贸易处副处长。2002年至2023年间,利用负责玉米出口专项工作的职务便利,将林某介绍给时任某省粮食局驻京办主任张某认识,并给张某打招呼让其从林某处购买玉米。2003年9月,高某在购买北京房产时,以借款为名向林某索要钱款,后林某为其支付购房款242万余元。2011年,因张某被调查,高某将242万余元退还给林某。2013年、2015年,高某两次被某纪检组函询是否与张某、林某存在经济往来,其均未如实向组织交代经济往来情况。另查明,2003年至2016年间,高某还非法收受林某134万余元。2023年5月,高某被监察机关查获归案。

  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高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为370余万元。针对高某于案发前已退还的242万余元,法院认为,高某是在得知张某被调查担心被牵连,才将上述钱款以偿还借款名义退还,而非基于“拒绝受贿”心理主动退还,该部分钱款不应从受贿数额中予以扣减。最终,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高某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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