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和解签订前,申请执行人已取得的执行款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2026-05-04 09:2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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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公司经法院判决,应向乙公司支付720万元,丙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乙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2023年2-3月,法院从丙公司处扣划17万元,并交付给乙公司。2023年8月,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196万元解决本案。甲公司依约履行完毕。丙公司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乙公司返还其被法院扣划的17万元。

  #02

  法院审理

  从案件事实分析,案涉要求返还款项系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之前,法院依法扣划的执行案件款项。从扣划时间与执行和解协议签订时间先后分析,首先,乙公司与丙公司之间并未约定,扣划在前的款项包含在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应还款项之内;其次,甲公司依约向乙公司支付196万元,与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款项相符,并未扣除前述法院扣划款项。从不当得利的法律构成要件分析,乙公司受领案涉款项是基于合法的债权债务,不构成不当得利。故判决乙公司无需向丙公司返还法院扣划款项。

  法官说法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旨在通过回溯财产增益的手段以复原不当取得的,也即无法律基础的财产增加的状态。不同于其他请求权规范指向于受损失的一方的损失弥补,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着眼于得利人的权益状态,去除得利人所获得的不当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即不当得利应当具备以下四个构成要件:一方取得利益;另一方受到损失;获益与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一方获益无法律根据。其中,“无法律根据”的界定为缺乏受利益的法律上的原因,而非局限于权利或者财产的取得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原因。本案中,当事人主张返还的款项系法院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强制执行扣划的涉案款项,且执行和解协议中约定的还款金额不包含上述扣划款项,款项的受领具有法律根据。受领款项方的债权因清偿而消灭,并未得利;被扣划款项方的债务因清偿而消灭,并未受损。因此,案涉款项的受领不构成不当得利。

  在不当得利纠纷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应着重审查利益取得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综合案件证据,认定获利方取得利益的相关事实并判定该事实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以价值平衡作为案件的审理基础,正确适用不当得利相关法律规定,实质性化解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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