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思表示的撤回

2026-05-04 09:2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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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思表示的撤回,是指意思表示发出以后、生效之前,表意人将其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撤回不同于意思表示的撤销,后者是指将已经生效的意思表示予以撤销。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只能撤销,不能撤回。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在生效之前可以撤回,在生效以后则不能撤回,只能撤销。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与《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对于承诺生效也均采用了送达主义原则,两者均允许受要约人撤回承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22条规定:“接受得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于接受原应生效之前或同时送达发价人。”《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2.10条也规定:“承诺可以撤回,只要撤回通知在承诺本应生效之前或同时送达要约人”,并解释说,对于承诺的撤回,规定了与要约的撤回相同的原则,即受要约人可以改变其想法并撤回承诺。我国《民法典》采纳了大陆法与国际公约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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