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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溯及力的原则
刑法的溯及力,即刑法的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一个新制定的刑事法律适用于它生效前的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如果新制定的刑事法律不能适用于它生效前的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那么该刑事法律就没有溯及力。如何规定刑法的溯及力,各国立法例主要有以下四个原则:1.从旧原则。新法对过去的行为一律没有溯及力,对过去的行为一概适用行为当时的法律(旧法)。2.从新原则。新法具有溯及力,即新法对于过去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一律适用,而不再适用旧法。3.从新兼从轻原则。新法原则上溯及既往,但旧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则应按照旧法处理。4.从旧兼从轻原则。新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则应适用新法。西方国家刑法,大多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也有的采用从新兼从轻原则,绝对禁止从新从重溯及既往,甚至有的国家将禁止从新从重溯及既往(即禁止事后法)的原则作为一条牢不可破的宪法性原则,以维护和保障人权,防止国家刑罚权的无限扩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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