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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无遗嘱离世,留有房产一套。配偶早亡,父母均先去世,独子小张早年病故,留有孙女小敏;张某生前由侄女长期照料赡养。小张亲属主张全部遗产,侄女要求分得遗产,双方诉至法院。
律师分析:本案适用代位继承,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孙女可代位继承父亲份额。侄女非法定继承人,但长期尽主要扶养义务,依法可分得适当遗产。同一顺序继承人一般均分,尽扶养义务方可多分,兼顾亲情与公平。
《民法典》第1127条: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1128条:被继承人子女先死亡,由子女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第1130条:同一顺序继承份额一般均等,尽主要扶养义务可多分。
第1131条:继承人以外尽较多扶养义务的人,可分得适当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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