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梳理:水污染防治一般规定(二)

2026-05-13 11:2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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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六十九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开展流域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相关工作。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资源、卫生健康、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渔业渔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百七十条防治水污染应当按流域或者按区域进行统一规划。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水行政等有关部门编制国家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明确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辽河等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要求,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县江河湖泊的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由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水行政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本地实际情况编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依法批准的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实际需要,可以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生态环境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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