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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从本人代理的一个真实同居析产判例,给大家科普一个司法实践:男女即便没领结婚证,只要长期稳定同居、账目往来清晰、形成财产混同,哪怕女方出资少,也依然可以依法分割房屋资产。
原告:小美(化名)
被告:小帅(化名)
一、案情核心
小美与小帅2005年相识,以夫妻名义长期同居生活,始终未办理结婚登记。
同居期间,小帅出资购买武汉蔡甸区、洪山区两套房产,均登记在小帅个人名下;小美全程办理房屋装修、生活缴费等事宜,双方长期存在经济往来。
小美以小帅存在过错、双方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并分割两套同居期间购置的房产。
小帅辩称:房产均为其个人全款出资、登记在个人名下,属个人财产;双方经济独立,小美无权分割。
二、法院裁判要点
1.双方长期以夫妻名义同居,虽未领证,但小美提交装修支出、生活缴费、资金往来、共同居住等证据,足以证明双方财产已形成混同。
2.同居期间共同购置的房产,即便购房款主要来自一方,只要存在财产混同、共同生活付出,应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3.法院结合双方居住付出、财产混同事实、过错程度,遵循照顾女方原则,判决:-解除双方同居关系;
-洪山区房屋归小美所有,蔡甸区房屋归小帅所有(洪山区房屋价值远超蔡甸区房屋)。
一审后小帅上诉,武汉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生效后,小美凭生效判决直接完成房屋过户,无需对方配合。
三、关键法律提示
同居关系≠婚姻关系,但长期共同生活+资金往来频繁+家庭事务共同付出,可认定财产混同。
即便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另一方出资较少,只要能举证财产混同,同居一方仍可依法分割同居期间购置的大额财产。
本案由戎畅律师代理小美一方,全程代理并最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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