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办婚礼未领证,同居协议能否对抗彩礼返还义务?

2026-05-23 14:59:48

938浏览

律师答疑 如你有法律问题,可直接咨询律师
点击展开完整知识

  举办婚礼未领证,同居协议能否对抗彩礼返还义务?

  爱劳动的家事律师

  裁判要旨本案涉及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核心争议在于男方在订婚及举办结婚典礼过程中给付的礼金及贵重物品,是否应在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予以返还。上诉人向某某主张双方在典礼后签订《同居协议》,已将涉案财产转化为同居期间的财产,故不属彩礼范畴,无需返还。但法院认为,男方于订婚及结婚典礼时给付的12万元现金及金手镯、金条、戒指、手表,系基于婚约习俗的附条件赠与,目的在于缔结婚姻,性质为彩礼。双方虽签订《同居协议》,但该协议仅调整同居期间的财产关系,对此前已给付的彩礼不具排他效力,不能免除返还义务。在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形下,女方依法应返还部分彩礼。最终,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判令女方向男方返还10万元彩礼。一审诉求

  李某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由被告立即返还手表一支(价值3400元)、金手镯一只、金条10克(金手指和金条总计40克,价值20000元)、戒指一枚(2520元)合计:25920元;2.由被告立即返还礼金128400元;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一审认为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李某系李某某、杨某某之子。2022年腊月李某经刘某某介绍与向某某相识,2022年12月15日双方举行订婚仪式,李某赠与向某某戒指一枚。举行订婚仪式后双方即同居,2023年1月24日原告外出。同年的2月、6月、7月,原告一有假期就返回宣汉与被告及其女儿团聚,其间赠送向某某手表一只。6月22日至7月18日原告陪伴被告母女到成都及周边地区旅游。2024年1月10日,向某某向置业公司交纳定金2000元,欲购置位于达州市某房屋。2024年1月30日,李某某将自己存折中的55177.63元取出并销户。2024年2月2日,双方按当地风俗举办结婚典礼,李某于典礼当日将12万元现金及金手镯、金条交付向某某。2024年2月7日,双方签订同居协议,主要载明:男方李某,女方向某某,男女双方现决定同居,对同居期间相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同居期间,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二、同居期间男方从2024年3月20日起以银行汇款方式(女方银行账户:6***8)给付女方4000元/月以及将每月剩余工资打至该银行账户中直至双方登记结婚,该笔款项为男方赠与给女方;并男方承诺签订之日起一年内购买一套商品房并在房产证上署名女方名字,如男方没有兑现该承诺则上述男方给付款项视为赠与给女方。

  三、双方同居期间男方承诺应当如实向女方汇报相关活动(如;打麻将)并取得女方同意。

  四、双方在同居期间,应尽互相帮助之义务。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签订时间:2024年2月7日。2024年2月23日,原告外出。未再继续共同生活,也未再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一审判决一审法院认为,婚约,亦称订婚或定婚,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彩礼是指以结婚为目的,按照当地风俗习惯,一方或其家庭成员给付另一方的礼金及贵重财物。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应当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在案证据显示李某给付的彩礼有:12万元现金及金手镯、金条(金手镯、金条共计40克),戒指一枚,手表一只。考虑原、被告共同生活的时间不长,且无证据证明一方存在过错,一审法院酌定由被告向某某向原告李某返还彩礼100000元。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原告李某某、杨某某给被告向某某直接支付相关彩礼。故李某某、杨某某的请求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法临平台的立场。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删除请通过【客服中心】联系我们。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复杂性,细节可能影响结果。建议及时咨询律师,获取专业解答。
看完文章仍有疑问 ?推荐咨询下方专业律师
低至 ¥0 / 原价 ¥0
限时优惠
15
:
00

专业定位问题,针对性提供解决方案

平台精选 普法文章
相关法律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