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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490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即合同在一方当事人受领相对人的给付时成立。在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另一方已经受领的情况下,即使当事人未在合同书上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合同仍然成立;如果当事人之后在合同书上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仍应当以一方当事人受领给付之时之地为合同成立之时之地。如果一方当事人主张应当以之后在合同书上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时间和地点为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的,不应当支持其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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