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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除非双方在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先后履行顺序,否则买受人不得以出卖人未开具增值税发票为由拒绝付款。
二、关于欠付货款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如何计算的问题
关于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38037097.55元货款应否支付违约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本案双方当事人在2012年《购销合同》和2013年《购销合同》中均约定,任何一方违约,“按每天总货款的3‰”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此处的“任何一方违约”既包括了卖方违约,也包括了买方违约的情形,自然适用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而“按每天总货款的3‰”按照通常理解,就是每日按照总货款的3‰支付违约金,并不存在约定不明的情况。重钢公司主张违约条款约定不明,应视为没有约定,该理由不成立。重钢公司申请再审认为此处的“任何一方违约”按字面意思可理解为根本违约,该理由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重钢公司申请再审认为通汇公司行使不安抗辩权不符合法律规定。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重钢公司确实存在延迟付款的情况,通汇公司已开具发票的货款中有39945513.75元重钢公司未按约付款,通汇公司基于不安抗辩而主张剩余债权,于法有据,故重钢公司的此项申请再审理由不成立。
关于已经开具增值税发票的39945513.75元货款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首先,2012年《购销合同》和2013年《购销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是明确具体的,不存在约定不明的情形,通汇公司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具有合同依据。其次,一、二审判决对违约金的计算均系在查明各合同项下各船货款金额、商检报告交付时间、发货完毕时间等事实的基础上,针对各笔货款金额和起止时间作出的认定,具有客观性。重钢公司主张双方在合同实际履行中改变了原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但是,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已经履行部分的变更不能当然的免除未履行部分的违约责任,该主张并不能抗辩通汇公司依据合同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权利。最后,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本案作为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重钢公司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照银行逾期贷款罚息的计算标准,即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的1.3倍计算损失,没有合同和法律依据。
综上,重钢公司的再审申请事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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