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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2日审议通过的《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437号),将于2026年6月1日正式落地实施。新规明确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务工人员的工伤保障规则,同时细化了伤残就业补助金计发标准,关系到众多大龄务工者的切身权益,现将核心要点解读如下。
新规首先明确,用人单位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必须依法保障其工伤基本权益。这意味着即便劳动者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双方不再建立标准劳动关系,只要在工作期间发生事故伤害、被诊断为职业病,依旧可以正常申请工伤认定、享受对应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能以员工年龄超标为由,拒绝承担工伤相关责任,超龄务工人员的工伤救治、医疗补偿、伤残补助等核心权益,均受新规保护。
在各项工伤待遇划分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重点调整内容。根据规定,五至十级工伤职工在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关系时,可申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该笔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针对临近及已达退休年龄人员,补助金实行按年龄梯度递减规则:工伤职工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五年及以上,可领取全额补助金;距离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每提前一年,补助标准按全额递减20%;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仅可领取全额标准10%的补助金。
结合条款逻辑可以明确:劳动者一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再享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该补助设立的初衷,是对工伤人员后续再就业提供经济帮扶,而达到退休年龄后,法定劳动就业阶段终结,自然不再符合领取条件。
需要区分的是,超龄人员无法领取的仅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医疗费、康复费、护理费、伤残津贴等法定待遇,不受退休年龄影响,符合条件即可正常享受。
在此提醒省内各类用工单位,聘用超龄人员务必重视用工风险,依法落实工伤保障义务;广大超龄务工者也要明晰自身权益,工作中发生工伤事故时,可依规申请认定并主张对应待遇,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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