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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承包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武器。作为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侯法政在日常业务中多次代理建设工程领域的诉讼与非诉案件,深感该权利对施工企业回款具有关键意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之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在实务操作中,承包人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三个问题。一是行使期限。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二是权利范围。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三是行使方式。承包人可以通过诉讼、仲裁或者与发包人协商折价等方式行使权利,但应注意保留催告证据,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权利落空。
建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一九九二年,系我国首批专注于建设工程、房地产等城乡发展综合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侯法政律师依托建纬所强大的专业资源及法律加工程复合背景团队支持,能够精准把握建设工程行业特性与法律风险,为客户提供前瞻性、务实性的法律解决方案。如您遇到建设工程价款拖欠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免错过权利行使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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