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解释的效力

2026-06-05 11: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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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解释的效力

  并非所有的刑法解释都具有法律效力。正式的刑法解释是被授权的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的解释,具有法律效力;非正式的刑法解释是由未经国家授权的机关、团体、社会组织、学术机构乃至公民个人对刑法规定所作的解释,此类解释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对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活动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1.正式的刑法解释

  正式的刑法解释主要是指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立法解释指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通常认为包括三种情况:(1)在刑法中用条文对有关刑法术语所作的解释。例如《刑法》第94条规定:“本法所称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2)在法律的起草说明或者修订说明中所作的解释。(3)刑法施行过程中,立法机关对发生歧义的规定所作的解释。根据《宪法》第67条第4项的规定,解释法律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基本职权之一。第三种解释是标准的立法解释,反观前两种解释,是否属于立法解释,理论界存在争议。我们认为,广义而言,前两种解释可以说是立法解释的表现形式。

  迄今为止,在刑法施行的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具体条文的含义作出的立法解释共有13个,分别涉及《刑法》第93条第2款、第228条、第294条第1款、第313条、第342条、第384条、第410条,《刑法》分则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刑法》分则中“信用卡”的含义,“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含义,《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以及对《刑法》第30条、第158条和第159条、第266条、第341条和第312条等的解释。

  司法解释指由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对刑法规定含义所作的阐明。1981年6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规定:“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凡属于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如果有原则性的分歧,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或决定。”由此可见,在我国具有普遍效力的司法解释,只能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审判和检察工作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所作的解释。自1997年10月1日修订后的《刑法》生效以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或者联合就审判和检察工作中关于刑法有关条文的具体适用问题作出了大量的司法解释。

  2.非正式的刑法解释

  在非正式的刑法解释中,学理解释极具研究价值。学理解释是指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科研单位或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例如刑法典释义、刑法教科书、论文、专著等,均属学理解释。学理解释无法律效力,但正确的学理解释有助于理解与把握刑法规定的含义,对刑事立法和司法都具有参考价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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