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人租机”是租赁关系还是承揽关系?

2026-06-05 16:22:42

805浏览

律师答疑 如你有法律问题,可直接咨询律师
点击展开完整知识

  基本案情:2023年8月,王某因电厂锅炉拆除工程需要,与挖掘机车主刘某达成口头约定,由刘某驾驶自有挖掘机进场施工,每天费用为1500元。施工中,需要用吊车将挖掘机运送至30多米高的操作平台进行高空作业。挖掘机在吊车提升过程中摔落导致毁损。经鉴定,维修及更换配件费用共计37780元。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刘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二:一是双方之间属于租赁合同关系还是承揽合同关系;二是设备毁损的责任应由谁承担。关于法律关系定性。虽然双方口头约定为“租用”挖掘机,但刘某并未将挖掘机交付王某独立使用,而是由刘某本人亲自操作、管理设备,王某并不实际操控。刘某利用自有设备、技术和劳力,按照王某的要求完成锅炉拆除工作,并最终交付工作成果,王某按日支付报酬。上述特征符合《民法典》关于承揽合同的规定,即承揽人按照定作人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因此,双方之间构成承揽合同关系,而非租赁合同关系。关于责任划分。本案高空吊运挖掘机作业危险性极大,刘某具有挖掘机操作资质且长期从事该工作,对现场风险应有充分判断和处置能力,但其未尽到合理安全注意义务,存在过错;王某作为定作人及施工项目负责人,对施工现场安全同样负有保障义务,其未尽到安全保障和管理职责,亦存在过错。综合双方过错程度,法院酌情认定刘某承担30%的责任,王某承担70%的责任。一审判决后,王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法临平台的立场。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删除请通过【客服中心】联系我们。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复杂性,细节可能影响结果。建议及时咨询律师,获取专业解答。
看完文章仍有疑问 ?推荐咨询下方专业律师
低至 ¥0 / 原价 ¥0
限时优惠
15
:
00

专业定位问题,针对性提供解决方案

平台精选 普法文章
相关法律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