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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核心条款)
-第3条(诚实信用):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8条(如实告知):用人单位有权了解与岗位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含学历、资格),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26条(合同无效):欺诈(故意提供虚假学历)致对方违背真实意思签约的,劳动合同无效/部分无效。
-第39条(单方解除):因第26条欺诈致合同无效的,单位可无偿辞退(无需补偿金/赔偿金)。
-第28条(劳动报酬):合同无效,已干活仍要发工资,按同岗标准算。
二、“学历造假=欺诈”的认定标准(法院四要件)
1.故意虚构/隐瞒:明知假学历、主动提交或隐瞒真实学历。
2.学历与岗位强相关:招聘明确要求学历(如本科及以上),且为录用关键条件。
3.单位因假学历录用:无假学历则不会录用或不会按该薪资录用。
4.单位及时异议:发现后合理期限内(通常6个月内)提出,未默认接受。
三、法律后果(劳动者端)
-劳动合同自始无效。
-被辞退无补偿/赔偿:不能主张N、N+1、2N赔偿。
-工资要发,但可能“降薪补差”:按真实学历对应岗位薪资,退还虚高差额。
-赔偿单位损失:如招聘费、培训费、项目损失等。
-刑事风险(严重):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毕业证),可涉《刑法》第280条,最高3年有期徒刑。
四、单位端风险(不是随便能辞退)
-招聘未明示学历要求,或学历与岗位无关(如保安岗假本科),不构成欺诈,辞退属违法。
-长期(如2年以上)知情不纠、正常加薪升职,视为默认接受,再以学历造假辞退易被判违法。
五、四川/成都实务要点
-成都法院(如金牛法院)判例:明确学历要求+假学历+影响录用=合同无效+无偿辞退+仅付实际工资。
-诉状/仲裁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无需补偿、返还虚高工资、赔偿损失。
六、一句话总结
学历造假=欺诈→合同无效→可无偿辞退→工资照发但可降薪→严重可坐牢;但岗位不看学历或单位默认的,不算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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