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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生效合同既不同于无效合同,也不同于有效合同,因此,在当事人基于有效合同或者无效合同提出相关诉讼请求时,人民法院尤其是一审法院要做好相关的释明工作。具体来说,一方直接请求另一方履行合同、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其释明,告知其将诉讼请求变更为继续履行报批义务。经释明后当事人仍拒绝变更诉讼请求的,可以驳回其诉讼请求。有一种观点认为,如果直接驳回其诉讼请求,可能会受制于“一事不再理”规则而难以另行提起诉讼,从而事实上剥夺了当事人的诉权,并据此建议应当驳回起诉。因为起诉被驳回视为未提起诉讼,当事人另行提起诉讼并无法律障碍。我们认为,此说确有一定道理,但在未生效合同中,一方直接请求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固然缺乏法律依据,但其起诉形式上是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驳回起诉缺乏依据,而且某一合同是否为批准生效合同、报批义务人应否履行报批义务等事实,只有在实体审理后才能确定,简单地驳回起诉难以解决实践问题。况且,驳回的是一方直接请求履行合同、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而非继续履行报批义务的诉讼请求,故当事人仍可另行提起诉讼,请求报批义务人履行报批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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