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梳理: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

2026-06-21 11:19:43

930浏览

律师答疑 如你有法律问题,可直接咨询律师
点击展开完整知识

  第五百七十三条本法所称交通运输噪声,是指机动车、铁路机车车辆、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机动船舶、航空器等交通运输工具在运行时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五百七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交通运输等相关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公路、城市道路、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水路、港口和民用机场及其起降航线对周围声环境的影响。

  新建公路、铁路线路选线设计,应当尽量避让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新建民用机场选址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标准的要求。

  第五百七十五条制定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技术规范,应当明确噪声污染防治要求。

  新建、改建、扩建经过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城市高架、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等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重点路段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符合相关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制定、实施治理方案。

生态环境法典
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法临平台的立场。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删除请通过【客服中心】联系我们。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复杂性,细节可能影响结果。建议及时咨询律师,获取专业解答。
看完文章仍有疑问 ?推荐咨询下方专业律师
低至 ¥0 / 原价 ¥0
限时优惠
15
:
00

专业定位问题,针对性提供解决方案

平台精选 普法文章
相关法律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