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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停窝工费用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一、实务痛点:工程人普遍混淆的关键问题
发包人因资金、场地、手续等原因造成停工、窝工,承包人会产生人员滞留、机械闲置、管理成本增加等停窝工损失。工程结算、诉讼时,绝大多数施工方会一并主张:案涉停窝工费用应当和工程款一样,就工程折价、拍卖价款优先受偿。
司法实践长期存在裁判分歧,部分个案曾认定停窝工费属于工程价款可优先受偿,但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通过法答网官方问答给出统一权威口径,彻底厘清法律边界。
二、权威观点完整来源(原文溯源)
1.发布载体与基础信息
发布平台:最高人民法院法答网(民事审判栏目)
发布时间:2026年6月23日
问题编号:C2024051300441
答复执笔人: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谢勇
核心结论:承包人主张停窝工费用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四层法律依据层层论证(答复原文引用法条)
第一层:基础法律——《民法典》第807条
优先权仅保护建设工程价款,立法本意是保护承包人已经物化、浇筑到建筑物内的劳动、材料投入,仅工程本身对应价款可折价、拍卖优先清偿。
第二层:司法解释——《建工司法解释(一)》第四十条
1.优先受偿范围,按照住建、财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工程价款范围认定;
2.明确排除:逾期付款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一律不纳入优先受偿范围。
第三层:计价规范——建标〔2013〕44号《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
法定工程价款仅包含七类: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文件未将停窝工损失列入工程价款构成。
第四层:法理区分(最高院民一庭核心说理)
1.工程款:承包人正常施工、物化至建筑物的成本与利润,依附工程实体;
2.停窝工损失:发包人违约衍生的额外赔偿,未转化为工程实体价值,属于司法解释明确的损害赔偿金范畴;
3.利益平衡考量:优先权效力高于银行抵押权、普通债权人,若允许违约损失一并优先受偿,会过度挤压其他债权人清偿空间,破坏市场交易稳定。
三、通俗解读:一句话分清“工程款”和“停窝工损失”
1.正常施工产生的人工、材料、机械、利润:属于工程价款,可优先受偿;
2.停工闲置、窝工等待产生的人工闲置费、机械租赁费、现场管理费索赔:属于违约损失,无优先受偿权,只能作为普通债权参与分配。
四、对施工企业的实务提示
1.诉讼主张分开列明
起诉时分开两项诉讼请求:①工程本金、利润(主张优先受偿);②停窝工损失、工期违约金(仅主张普通债权,不要一并主张优先权,避免该部分诉求被法院直接驳回)。
2.索赔证据单独留存
停窝工签证、停工通知、机械租赁单、人员工资发放记录仅用于证明违约损失,不能作为主张优先权的依据。
3.区分历史裁判与现行权威口径
此前个别最高院二审个案认定停窝工费可优先受偿,属于个案自由裁量;2026年6月最高院法答网民一庭官方答复属于统一裁判指引,后续各地法院审理同类案件将以此口径为准。
4.债权清偿顺序预判
工程拍卖款分配顺序:工程款(含利润,优先受偿)→银行抵押权→普通债权(停窝工损失、利息、违约金均在此顺位)。
五、完整权威观点原文摘录(答辩、代理文书可直接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法答网问答(编号C2024051300441)》答复意见:
停窝工费用(损失)既不属于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的范围,也不是承包人投入并物化到建设工程中的价值,属于停窝工造成的承包人损失。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条、建标〔2013〕44号文件规定,承包人就停窝工费用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六、总结
判断一笔款项能否优先受偿,核心标准:是否已经物化到建筑物实体中。停窝工损失是发包人违约带来的间接损失,不在法定优先受偿保护范围内,该结论有法律、司法解释、住建计价规范三重支撑,且经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官方书面答复确认,属于现阶段建工纠纷统一裁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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