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案追赃无果后起诉涉诈银行卡卡主民事赔偿法律分析

2026-06-26 10:5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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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案情简介

  2022年11月,周某某遭遇电信网络诈骗,按网络虚假客服指引向朱某名下江苏银行账户转账20000元,后续平台失联、钱款无法取回。周某某当即报案,公安机关以电信诈骗立案侦查。

  经长期侦查,公安出具书面情况说明,证实已穷尽全部侦查、技术手段,未能锁定、抓获实施诈骗的上游幕后人员,涉案赃款无法通过刑事追赃程序追回。

  后周某某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起诉银行卡户主朱某索赔全部损失。法院审理认定朱某出借、出售银行卡为诈骗分子收款走账,存在重大过错,构成财产侵权;同时被害人自身未尽审慎辨别义务存在一定过失,酌情减轻朱某责任,判决朱某承担80%损失赔偿责任,赔付16000元。

  案号:(2024)苏0681民初7259号

  二、核心法律观点

  电信诈骗刑事案件穷尽侦查手段,抓不到诈骗主犯、刑事追赃无法弥补被害人损失的,被害人无需等待刑事案件侦破、无需一并起诉诈骗上游,可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向出租/出售银行卡、涉嫌帮信罪的涉案卡主主张返还、赔偿转账款项。

  三、裁判法律依据

  1.《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六条:电信业务经营者、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等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他人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2.《民法典》第1165条过错责任条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当然,本条是否适用于侵犯债权的情境可能会有所争议)

  3.《民法典》第187条: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4.《民法典》第1169条第1款: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四、实务要点

  1.立案必备材料:公安机关出具书面情况说明,写明立案、穷尽侦查手段、无法抓获主犯、刑事追赃无望,规避法院“先刑后民”驳回风险;

  2.责任划分规则:法院会区分被害人自身防范过错,酌情扣减部分赔偿比例,本案酌定受害人自担20%损失;

  3.程序规则:卡主下落不明可公告送达、缺席审理判决,胜诉后可直接申请强制执行卡主名下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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