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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企业债务完整清偿规则(《合伙企业法》第38、39、40条)
一、对外清偿两步法定顺序(先企业、后合伙人)
第一步:优先用合伙企业全部财产还债
合伙企业名下全部资产(出资、营收、设备、存货、债权等)先行清偿到期债务,不能直接跳过企业找合伙人个人还钱。
第二步:企业财产不够还→全体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无限:不以出资额为限,要用合伙人全部个人财产(存款、房、车、股权等)兜底;
2.连带:债权人可任选任意一名、多名或全体合伙人,要求一次性还清全部剩余欠款,合伙人无权拒绝。
举例:合伙欠100万,企业资产仅40万,剩余60万债主可直接找任意一个合伙人全额偿还60万。
二、合伙人内部:清偿后可互相追偿
1.内部亏损分担顺序:
①合伙协议约定比例→②无约定按实缴出资比例→③出资比例无法确定则平均分担。
2.某合伙人对外多还了超出自己应承担份额的部分,有权起诉其他合伙人追偿差额。
举例:甲乙丙各占1/3,剩余60万由甲全部还清,甲可分别向乙、丙各追偿20万。
三、合伙企业清算时的财产清偿顺位(解散/倒闭时)
企业资产按固定先后顺序清偿,前一项没还清不得进入下一项:
1.清算费用;
2.职工工资、社保、法定补偿金;
3.所欠国家税款;
4.合伙企业对外债务;
5.剩余财产按约定/出资比例返还、分配给合伙人。
四、特殊主体债务区分(极易混淆)
1.合伙人个人私债(和合伙无关)
-债主不能拿个人欠款抵消该合伙人欠合伙企业的钱;
-债主不能直接代位执行合伙财产;
-仅能执行合伙人从合伙分得的收益,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合伙份额,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2.退伙合伙人债务责任
退伙人对退伙前产生的合伙债务,依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退伙后新产生债务不用担责。
3.新入伙合伙人
入伙前企业已存在的旧债,新普通合伙人也要承担无限连带。
五、一句话总结要点
1.先企业资产偿债,资不抵债全体普通合伙人无限连带;
2.债主找谁都能全额要钱,合伙人内部按比例分摊、多还可追偿;
3.退伙、新入伙均对入伙/退伙前旧债兜底;
4.个人私债不能随便动合伙企业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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