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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46条: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劳动者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条字面包含两种情形:
1.完全未开户、一分未缴社保(无争议,各地普遍支持补偿金);
2.已开户、正常参保,但缴费基数低于实际工资(缴费不足/未足额)——全国裁判口径不统一,绝大多数地区不直接支持补偿金。
二、两种情形区分
情形1:单位完全没给你交社保(从未开户、零缴费)
可以直接被迫离职,主张经济补偿,仲裁/法院基本全支持
理由:单位根本不履行社保法定义务,无法通过补缴弥补,属于根本性违法。
情形2:已参保、只是基数不足(按最低基数缴、少缴差额)
直接辞职、仅以“未足额缴社保”为由要补偿金,辽宁、广东、山东、深圳、湖南等绝大多数地区不支持
法院主流裁判逻辑:
1.社保差额属于行政征缴范畴,劳动者可向税务/社保部门投诉,强制单位补缴;
2.权益有完整行政救济渠道,不属于“严重侵害劳动者权益、必须解除合同”的情形;
3.仅基数瑕疵,不构成《劳动合同法》38条意义上“未依法缴纳社保”。
三、证据搜集
方案1:先书面催告补缴,单位拒不整改再离职
1.发书面通知(EMS/企业邮箱):列明工资流水、社保缴费记录,要求15日内补足社保差额;
2.保留送达凭证;
3.到期单位拒绝补缴、社保部门责令整改仍不执行,再书面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明确离职原因为单位拒不足额缴纳社保;
部分地区(如北京、江苏)这种前置催告流程走完,仲裁/法院会支持补偿金。
方案2:叠加其他法定违法事由一并主张
若单位同时存在以下任一情形,一并写进被迫解除理由,胜诉概率大幅提升:
•拖欠、克扣工资、加班费;
•不提供劳动保护、强制危险作业;
•规章制度违法损害劳动者权益。
四、仅主张社保差额,不离职的处理方式
不解除劳动合同,不能主张经济补偿金,只能:
1.向社保/税务部门投诉,要求单位补缴历年社保差额;
2.因基数不足造成待遇损失(工伤、养老金、医保报销差额),另行起诉主张损失赔偿。
五、经济补偿计算标准(支持的前提下)
每工作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
6个月以上不满1年按1年算,不满6个月支付0.5个月工资;
基数:离职前12个月应发平均工资(含奖金、提成、加班费)。
六、辽宁本地实务参考
辽宁司法口径:仅单纯缴费基数不足、单位已正常参保的,直接辞职主张经济补偿金不予支持;
仅在单位完全未参保、或经催告补缴仍拒不补足社保的,才有可能支持补偿金。
总结
1.完全没交社保→直接被迫离职,稳拿经济补偿;
2.只是基数不足、正常参保→不要直接辞职,先书面催告+行政投诉,拒不整改再离职才有机会拿补偿;
3.只想要补缴差额,不离职:走社保行政投诉,无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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