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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恤金与丧葬费不属于遗产,不能按照遗产继承规则分割,遗嘱中对该两类款项的分配约定全部无效。
依据法律定义,遗产是自然人死亡前已经取得、合法所有的财产;而丧葬费、抚恤金是死者死亡后,由社保机构、用人单位发放给近亲属的专项补助,产生于死者离世之后,不属于死者生前个人财产,不在遗产范畴内,不能用于清偿死者生前债务。
二者分配规则区分适用:
1.丧葬费:专款专用,优先抵扣亲属实际垫付的火化、墓地、丧葬仪式等安葬开销,凭票据据实结算;扣除全部丧葬支出后若有剩余,由死者近亲属共同共有,协商分割。
2.死亡抚恤金:性质是对近亲属的精神抚慰与生活补助,归配偶、子女、父母等第一顺位近亲属共有,分配时不严格均等,法院会结合亲属与死者生前亲密程度、照料付出、经济依赖程度调整份额,长期赡养照料死者、无独立收入的亲属可多分,未尽赡养义务者可少分。
实务处理要点:该类纠纷案由为共有物分割纠纷,而非遗产继承纠纷;即便在继承诉讼中一并处理,法院也不会完全照搬法定继承比例分配,同时死者无权通过遗嘱指定抚恤金、丧葬费归属,相关遗嘱条款自始无效。
对应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丧葬费、抚恤金不属于个人遗产,遗嘱处分该部分内容无效。
3.《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发放对象为遗属而非死者本人。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抚恤金剩余款项、丧葬费结余属于近亲属共同共有,共有人可协商分割,协商不成可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划分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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