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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简要案情
案例一
男女双方离婚时,协议约定由男方承担婚生子女的境外求学全部费用。子女成年后接受高等教育,男方因自身负担压力,不愿足额支付相关费用,子女起诉主张教育、生活费用。法院结合男方经济能力,酌定判决男方支付对应费用。
案例二
成年在读高校学生,起诉离异父母,主张由父母承担大学期间学费、生活费、医疗费。该案父母离婚协议未设立对成年子女高教费用的专属给付约定,法院最终驳回学生全部诉讼请求。
二、最高法统一司法核心规则
1.法定义务边界:父母法定抚养义务,仅针对未成年人、高中及以下在读成年子女、非主观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无法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正常在读大学、研究生的成年子女,无权强制要求父母支付高教费用,父母出资仅为道义、亲情范畴。
2.离婚协议效力规则:
-离婚协议明确约定承担子女大学、留学等高教费用的,约定合法有效,对父母具有约束力,法院可依据协议裁判、酌情调整金额。
-离婚协议仅约束父母双方,成年子女并非合同主体,无专属给付约定时,子女不能依据父母离婚协议主张高教费用。
3.裁判处理方式:无有效书面约定时,法院不强制父母付费;仅对有经济能力的父母开展调解,鼓励自愿分担。
4.唯一例外情形:成年高教子女因客观原因伤残、丧失劳动能力,无法独立生活的,父母仍需承担法定抚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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