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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三个一次性”特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仅劳动能力鉴定达到五至十级伤残可全部领取;一至四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按月领伤残津贴,无后两项离职补助。三项待遇发放条件、支付主体、计算规则差异明显。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0级伤残均可领取,无需离职,拿到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即可申领,全国统一标准,以本人月工资为基数:十级7个月、九级9个月、八级11个月、七级13个月、六级16个月、五级18个月、四级21个月、三级23个月、二级25个月、一级27个月。单位正常缴纳工伤保险,由工伤保险基金发放;未参保则全部由单位承担,用于补偿受伤后劳动能力永久性下降损失。
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仅限五至十级伤残,必须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才能申领,用于弥补离职后工伤部位后续复查、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各地标准不同,以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核算,伤残等级越高、补助月数越多。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的,不再发放该项补助。
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同样仅限五至十级、离职时领取,专门弥补伤残导致再就业难度增加的收入损失,全部由用人单位支付,计算标准由各省自行制定。即便社保正常参保,单位也不能推诿拒付;单位未参保时,医疗、就业两项补助均由单位全额承担。
核心实务要点:仅离职才能集齐三项全部待遇;不离职仅能领取伤残补助金。若单位克扣、拒付补助,可申请劳动仲裁维权。三项补助相互独立,互不抵扣,单位不能以已支付伤残补助金为由,拒绝发放离职时的医疗、就业补助。
对应法条
1.《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分别规定一至四级、五至六级、七至十级伤残三项一次性待遇领取条件与支付主体。
2.《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劳动、聘用合同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合同,基金支付医疗补助金,单位支付就业补助金,标准由省级政府制定。
3.《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全部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
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单位拒付工伤待遇,劳动者可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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