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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本案宣告无罪的关键在于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能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指控被告人梁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
案例索引(2011)兰刑初字第10号
基本案情
2009年12月24日13时25分左右,兰考县张君墓镇胡园子村民小学学生胡某2在上学途中,路经村中东西公路十字路口西时发生事故,被害人胡某2因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
另查明,该交通事故发生的前后时间段内,被告人梁某驾驶鲁RNL930农用三轮车自张君墓镇石楼村赶会回家时曾途经事故地点。
法院认为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能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指控被告人梁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关于无罪的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1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梁某无罪。
二、驳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1的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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