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e08ff51.png)
裁判要旨
本案宣告无罪的关键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未将烟花爆竹列入其中,而只将生产烟花爆竹的原料黑火药、烟火药视为爆炸物。
案例索引(2011)濮刑初字第97号
基本案情
2010年元旦前,被告人王某某在未办理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在濮阳县渠村乡公西集村恒盛砖厂东侧黄河边上搭建一简易棚子,私自购进火药原料,进行非法配制,生产烟花爆竹,后将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存放于渠村乡青庄村盛XX所看管的一闲置窑厂内。2010年1月6日,濮阳县公安局从该窑厂查扣二号双响炮6560枚、四号双响炮10200枚及鞭炮760把,经抽样计量双响炮共用火药量为202.6千克。经鉴定双响炮中提取的粉末状颗粒为烟火药。
法院认为
烟花爆竹虽是一种以火药为原料的危险品,但其本质上是娱乐性用品,烟火药被分散装填进烟花爆竹后,其危险性、杀伤力、破坏力将大大降低,与《刑法》意义上的“爆炸物”即具有爆破性并对人体、物体具有严重杀伤或者破坏作用的物品如手榴弹、炸药、雷管及其制成的爆炸装置相比,是明显不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未将烟花爆竹列入其中,而只将生产烟花爆竹的原料黑火药、烟火药视为爆炸物,故烟花爆竹不属于刑法规定的爆炸物,不能将现场查扣双响炮内所含的烟火药折算成爆炸物予以定罪量刑。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罪名不成立,其辩护人辩护意见予以采信。
判决结果
被告人王某某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专业定位问题,针对性提供解决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