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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产执行异议司法实践中,已办理预告登记的商品房被法院预查封后,开发商能否以房屋买卖合同已解除为由排除强制执行,是极具争议的疑难问题。多数案件的争议核心集中于:合同解除不等于权利归零,开发商的房屋返还请求权能否优先于普通金钱债权人的执行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入库典型案例(入库编号:2024-17-5-201-033)通过台州某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徐某兵执行异议一案,明确了统一裁判标准:房屋买卖合同合法解除,且开发商足额返还全部购房价款后,对未过户的预告登记房屋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一、基本案情(核心案号留存)
1.基础债权与执行前置事实
徐某兵与程某荣、阮某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温岭法院于2017年6月2日作出(2016)浙1081民初10393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程某荣、阮某花需向徐某兵偿还借款本金140万元及律师费5万元。因债务人未按期履约,徐某兵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阶段,温岭法院于2020年12月7日作出(2017)浙1081执6488号之三执行裁定,预查封了程某荣、贺某芳共同共有、已办理预告登记的台州路桥区案涉房产,查封期限三年。
2.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及退款事实
2016年11月,程某荣、贺某芳向台州某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都房企)购买案涉房屋,部分购房款以商业贷款支付。后续因买方违约,某都房企于2020年10月提起诉讼。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浙1004民初4553号民事判决,确认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于2020年10月15日正式解除,同时判令程某荣、贺某芳向房企支付违约金86347.45元。
后续配套退款诉讼中,路桥法院(2022)浙1004民初526号民事判决认定:房企需向两名买受人合计返还购房款766741.67元,程某荣、贺某芳各享有383370.84元退款权益。
3.房企全额履行退款义务、解除多重查封
案涉房屋曾被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另案查封,某都房企提出异议后,双方达成调解,(2022)鲁1302民初4765号民事调解书确认房企向程某荣退款35万元,房企已于2022年9月29日足额汇款。
针对贺某芳的对应房款及利息,房企于2022年11月14日汇入路桥法院执行账户;剩余尾款本息64379元,于2022年11月30日汇入首查封法院温岭法院执行账户,至此全部购房款项本息全额返还完毕。
最终,温岭法院经审查作出(2022)浙1081执异160号执行裁定,中止对案涉房屋的强制执行,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裁定正式生效。
二、核心争议焦点
本案司法审查的唯一核心: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后,出卖人(开发商)未完成退款义务、已完成退款义务两种情形下,是否享有排除普通金钱债权强制执行的权利?
司法实践中曾存在两种裁判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合同解除即恢复原始权利状态,开发商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可无条件排除执行;
第二种观点认为,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双方互负返还义务,未退款的开发商未完成自身义务,无权优先对抗外部债权人。
本案生效裁定采纳第二种修正观点,确立了权责对等的裁判逻辑。
三、权威裁判规则(最高院入库标准)
结合本案裁判理由及《民事诉讼法》、法发〔2004〕5号司法解释规定,提炼出可直接适用于同类执行异议案件的三大裁判规则:
规则一:合同合法解除后,开发商享有物权性质的房屋返还请求权
案涉房屋仅办理预查封、预告登记,并未完成不动产过户登记,房屋所有权始终归属开发商。在生效判决确认买卖合同解除后,买受人名下的预告登记权益归于消灭,开发商依法取得房屋返还请求权。
该请求权并非普通合同债权,而是具有物权属性的返还权利,优先于申请执行人的普通民间借贷金钱债权,具备排除执行的基础权利属性。
规则二:双务合同权责对等,未退款则无权排除执行
商品房买卖合同属于典型双务有偿合同,合同解除后产生双向返还义务:买受人需返还房屋,出卖人需返还购房款。
若开发商仅主张收回房屋,却拒不退还已收取的购房款,将导致利益严重失衡:申请执行人既无法执行买受人名下的房屋,也无法截留本应退还给买受人的购房款,最终无任何财产可供受偿,明显违背公平原则。
因此,未足额返还购房款的,开发商无权排除强制执行。
规则三:全额返还价款至法院账户的,可依法阻却全部执行
开发商将全部应退购房款、利息足额汇入对应法院执行账户(含首查封法院、轮候查封法院),即完全履行了合同解除后的返还义务。
此时双方权利义务彻底结清,开发商对案涉房屋的物权性权利完整无瑕疵,能够完全排除普通金钱债权的预查封及强制执行。
四、实务普法与风险提示
本案作为最高院入库标杆案例,统一了全国房企执行异议案件的裁判尺度,对开发商、执行债权人均有极强的实务指导意义:
1.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维权指引
其一,预告登记房屋被预查封后,不能仅持合同解除判决直接提异议,必须同步完成退款义务,否则异议大概率被驳回;
其二,退款款项必须汇入人民法院执行专用账户,而非直接支付给买受人,避免款项被私自处置,无法产生对抗执行的效力;
其三,针对多名买受人、多轮查封的复杂情形,需向全部查封法院对应退还房款,彻底消除权利瑕疵。
2.对执行债权人的风险防控指引
债权人在申请查封买受人预告登记房产时,需重点核查:案涉房屋是否存在合同解除诉讼、开发商是否已履行退款义务。
若开发商尚未退款,债权人可直接抗辩其无权排除执行,继续推进房产处置;若开发商已足额退款,应当及时转向冻结、划扣法院账户内的退款款项,实现债权受偿,避免执行落空。
五、结语
本案核心裁判逻辑可总结为“权利对等、利益平衡”:开发商的物权性房屋返还请求权值得保护,但必须以履行退款义务为前提。
最高院通过该入库案例彻底终结了同类案件的裁判乱象,明确:合同解除+全额价款返还两大要件同时满足时,开发商即可排除普通金钱债权的强制执行,是当前处理预告登记房产执行异议案件的核心裁判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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