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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6)豫1723民初4124号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邵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河南熙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某,
二、审理经过
原告邵某某与被告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6月1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
2.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320元、保函费500元、律师费4000元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26年4月30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现金3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10日,到期后被告未偿还任何款项。
被告马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四、法院查明事实
2026年4月30日,被告马某某向原告借现金30000元,并出具书面借条一份,借条核心内容摘录:
1.出借人、借款人身份信息、联系方式、住址完整记载;
2.借款金额:人民币叁万元整(小写30000元);
3.借款期限:2026年4月30日至2026年5月30日;
4.违约责任约定:借款人逾期违约的,出借人为催收债权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函费、保全费全部由借款人承担;
5.案外人周某某为案涉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6.借款人签字确认收到现金30000元,落款日期2026年4月30日。
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律师费4000元、保全保函费5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庭审陈述、借条、律师费发票、保函费票据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五、本院裁判观点
民事主体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有书面借条佐证,借贷事实清晰,法院予以确认。
双方借条中明确约定,借款人违约需承担出借人维权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函费、保全费,该约定系双方真实自愿签署,合法有效,法院予以支持。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
六、判决主文
1.被告马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邵某某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
2.被告马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邵某某支付保全保函费500元、律师费4000元。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元、财产保全费320元,均由被告马某某负担。
七、上诉权利告知
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至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明律师案件要点总结
1.出借现金类民间借贷,完整书面借条载明身份、金额、收款事实、违约费用承担,证据充分,缺席审理可全额支持原告诉请;
2.借条提前约定律师费、保全保函费、保全费由违约借款人承担,法院可直接认可,无需另行举证费用承担合理性;
3.被告拒不到庭缺席审理,视为放弃答辩、质证权利,原告证据完整即可胜诉;
4.诉讼产生的受理费、保全费,判决直接判令败诉借款人全额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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