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照”并非“按照”,实际允许法院在合理范围内调整

2026-07-03 09:5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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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八条对于护理费标准如何确定规定如下: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此处的“参照”并非“按照”,实际允许法院在合理范围内适当调整。本案中,范某所受伤害为一级伤残,护理依赖程度为完全护理依赖,一审依据事故发生当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案涉护理费符合本案实际,某机械新疆分公司对此亦未提起上诉。现某机械新疆分公司申请再审提交昌吉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2年11月5日发布的《关于发布昌吉州2022年部分行业、工种(岗位)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的通知》,主张应参照适用,因该工资指导价是按照8小时工作制测算,不能满足范某完全护理依赖需求,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裁判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4)新民申247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某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范某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奎屯分公司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杨某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奎屯某运输有限公司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满某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郝某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哈巴河县某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上海某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再审申请人上海某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机械新疆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范某及二审上诉人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奎屯分公司、二审被上诉人杨某、奎屯某运输有限公司、满某、郝某、哈巴河县某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某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3)新23民终22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机械新疆分公司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驳回范某对某机械新疆分公司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1.原判决对护理费认定不当。根据人损司法解释规定,护理费计算依据为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而非原审依据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护理期限认定不当。鉴定机构已作出结论,确认护理期限为2021年12月15日至2023年5月21日,原判决应据此作出认定。即便认定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但法律规定最长不得超过20年。原审在支持鉴定机构确认的护理期限后,又酌定20年护理期限,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限度,属于适用法律错误。3.被扶养人生活费认定不当。该项费用支付的前提是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原审未查明被扶养人是否有退休工资等经济来源即认定某机械新疆分公司应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明显不当。4.范某乘车时未系安全带,自身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原审对此未予认定有误。综上,请求依法再审本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的主要争议是:(一)关于护理费标准确定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八条对于护理费标准如何确定规定如下: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此处的“参照”并非“按照”,实际允许法院在合理范围内适当调整。本案中,范某所受伤害为一级伤残,护理依赖程度为完全护理依赖,一审依据事故发生当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案涉护理费符合本案实际,某机械新疆分公司对此亦未提起上诉。现某机械新疆分公司申请再审提交昌吉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2年11月5日发布的《关于发布昌吉州2022年部分行业、工种(岗位)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的通知》,主张应参照适用,因该工资指导价是按照8小时工作制测算,不能满足范某完全护理依赖需求,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二)关于护理期限确定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八条对于护理期限如何确定规定如下: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XXX。该规定中“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XXX。”说明法院可在定残后支持范某最长不超过二十年的护理费,该二十年不包括定残前的护理期限,某机械新疆分公司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三)关于被抚养人生活费的问题。范某一审提交的岳阳县民政局、岳阳县黄沙街镇人民政府、岳阳县黄沙街镇荷塘村村民委员会联合出具的证明,能够证实范某父亲范建平、母亲彭四梅无劳动能力,无收入及生活来源。在无其他证据足以推翻该证明的情况下,原审予以采信并据此对案涉被抚养人生活费作出认定并无不当。(四)关于范某是否应承担责任的问题。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范某在交通事故发生时未系安全带,对某机械新疆分公司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某机械新疆分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某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的再审申请。

  延伸阅读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

  第八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案例讨论:您认为: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护理费计算方式,护理人员的护理费是否必须参照误工费的规定或者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欢迎留言评论,说说您的观点和看法。来源:民商事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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