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化的适用范围

2026-07-04 11:5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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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标准化法》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标准化的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由工业生产与环保领域扩大到农业、社会事业领域,不但包括产品,还包括服务。生产、销售、进口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企业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其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的,都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标准化法》第2条的规定,标准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属于推荐性标准;强制性国家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根据《标准化法》第10条至第12条的规定,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对满足基础通用、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对各有关行业起引领作用等需要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对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

  根据《标准化法》第21条的规定,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一般来说,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技术要求都是高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均由相关部门根据严格的程序制定,具有标准要求明确、认知度高、权威性强的特点。根据本条规定,在当事人对作为合同重要内容的质量要求不明确,通过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均不能确定的情况下,优先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对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优先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再按照同类产品或者服务的市场通常质量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这里讲的通常标准,一般指的是同一价格的中等质量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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