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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虚假意思表示(通谋虚伪表示)无效法条:《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内容: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2.重大误解可撤销法条:《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内容: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解读: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价格等产生错误认识,且按通常理解如果不发生该错误认识就不会作出相应意思表示的,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可撤销。
3.欺诈可撤销法条:《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内容: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解读:指一方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违背真意的意思表示,受欺诈方可撤销。
4.胁迫可撤销法条:《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内容: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解读:指一方或第三人以给对方或其近亲属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基于恐惧心理作出违背真意的意思表示,受胁迫方可撤销。
5.显失公平可撤销法条:《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内容: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解读:指一方利用对方的不利处境,导致双方权利义务明显失衡,违背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受损害方可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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