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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工人受了工伤之后,最担心的不是身上的伤,而是这个月的工资还能不能拿到。法律上对这一块有专门的规定,叫做"停工留薪期",简单说就是你因为工伤没法上班的这段时间,工资待遇一分都不能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也就是说,哪怕你躺在医院里干不了活,公司也得按你受伤前的正常工资标准继续发。不是只发底薪,是按你出事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来算——奖金、津贴、加班费这些都算进去。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明确,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十二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所以最长能给到二十四个月,前提是你确实伤得重、恢复慢。
实务中,停工留薪期的长短通常以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或休假建议为依据。如果公司和员工对期限有争议,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来确认。
停工留薪期到了,不等于你就得拿零工资。这里分两种情况: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也就是从鉴定结论出来那天起,工资由公司负担的模式结束,转由工伤保险基金发放伤残津贴。
如果鉴定下来是一到四级伤残,《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说得很清楚——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保险基金按月发伤残津贴。一级伤残是本人工资的90%,二级85%,三级80%,四级75%。
实务中有些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后既不申请伤残鉴定,也不回公司上班。这时候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立法本意,公司不再有继续发原工资的法定义务。如果职工有正当理由需要继续休养,应尽快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或启动鉴定程序。
现实中确有部分单位拒发工伤期间的工资,理由是"你都没来上班凭什么发"。这个说法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
首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是强制性的。公司不按时足额支付工伤期间的工资,就构成了拖欠劳动报酬。
职工可以走这几步:第一,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劳动监察有权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第二,如果劳动监察解决不了,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追索工伤期间的工资属于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第三,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打官司说到底打的是证据。工伤期间工资纠纷,关键证据包括:工伤认定决定书、停工留薪期的医嘱或休假证明、受伤前的工资单或银行流水、公司拒发工资的聊天记录或书面通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所以平时保留好这些材料非常重要。
实践中有些公司钻空子,说"停工留薪期只发基本工资"。这种做法是完全错误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说的是"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是"底薪不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这其中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等。公司单方面把工资砍成底薪,职工完全有权依法追讨差额。
另外,停工留薪期内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由所在单位负责。这句话什么意思——厂子里不但要照发工资,还得安排人照顾你或者出护理费,这不是商量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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