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机关确定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

2026-07-21 11:4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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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核心实体认定依据(仲裁最常用的硬性标准)

  1、人社部规章(所有劳动仲裁第一引用依据)

  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同时具备三条,即可认定事实劳动关系:

  1.双方具备合法主体资格:单位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用工主体,劳动者年满16周岁、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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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劳动者受单位规章制度约束、接受日常管理,从事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人身从属性,是区分劳务/雇佣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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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属于用人单位主营业务的组成部分。

  该文件同时规定:工资流水、工牌、招工登记表、考勤记录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无法举证的,采信劳动者的证据。

  2、基础法律:《劳动法》《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法律认可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效力,不会因为没有纸质合同就否定用工关系。

  二、程序层面的法律依据(仲裁可以主动审查劳动关系的法理来源)

  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确认劳动关系本身就属于法定劳动争议范围;劳动者主张工资、赔偿金、工伤待遇等给付请求时,劳动关系是该诉求成立的基础法律事实,仲裁机构有权依职权对基础事实进行审查认定,并不完全受申请人仲裁请求字面表述的限制。

  2、第六条举证规则

  与争议有关的证据由用人单位掌握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拒不提供的,承担不利后果。

  3、最高法劳动争议司法解释(法释〔2020〕26号、法释〔2025〕12号)

  1.即便双方签订劳务协议、合作协议,法院与仲裁都可以穿透形式,按照实际的管理从属关系、用工模式实质认定是不是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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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混同用工、挂靠发包、分包招工的情形,明确了用工主体责任的认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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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在给付类劳动纠纷审理过程中,可以一并审查双方的用工性质,不需要当事人必须单独列一项“确认劳动关系”的请求。

  三、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雇佣)关系的裁判法理(仲裁说理原文常用)

  1.劳动关系:具备三重从属性(人身、组织、经济)

  单位可以考勤、奖惩、调岗、制定规章制度,按月固定发薪,工作具备长期性、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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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民事劳务/承揽关系:平等的合作关系

  双方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按照项目、成果一次性结算报酬,不受单位制度约束,工作具备临时性、一次性特点。

  实务规则:不能仅凭《劳务合同》的纸面名称定性,必须以实际的管理行为作为判定标准。

  四、仲裁“未经单独申请,直接认定劳动关系”的合法边界(用来抗辩程序问题)

  1、合法情形:仲裁庭当庭履行释明义务,告知对方提出的关系性质争议,询问申请人是否追加确权请求,申请人表示同意由仲裁依法认定,此时认定劳动关系程序完全合法;

  2、程序瑕疵情形:完全没有释明,直接在裁决主文新增确认劳动关系的判项,违反了不告不理原则,当事人起诉至法院可据此抗辩;

  3、主流裁审口径:如果仅在裁决书“本院认为”部分论述劳动关系,最终裁决项只处理工资、补偿金等给付请求,不属于超范围裁判,法院一般予以认可。

  五、用人单位抗辩专用法条(用来反驳劳动关系认定)

  1、《民法典》合同编关于劳务合同、承揽合同的规定: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约定一方提供劳务、交付工作成果,另一方支付对价,属于民事合同关系,不归劳动法调整;

  2、最高法指导意见:退休人员、独立承揽人、自由职业者,不存在人身依附性管理的,不应认定为劳动关系。

劳动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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