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

2026-07-22 13:4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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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谣言型寻衅滋事罪中“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认定标准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至2024年5月,被告人白某红、徐某为扩大其直播的影响力、增加人气,在明知相关信息不实的情况下,以在有关短视频平台开展在线直播、发布短视频等方式,散布某大熊猫保护研究中心及其工作人员虐待大熊猫、对大熊猫“电击取精”和利用大熊猫谋取经济利益等虚假信息,虚构相关工作人员因违纪违法被查处的事实,并煽动不明真相的网民对相关单位及个人进行投诉、举报、辱骂。白某红负责直播出镜、发布视频等主要工作,徐某主要负责直播管理等辅助性工作。

  经统计,被告人白某红、徐某网络直播180余次、发布短视频资料90余个,累计观看、浏览量为545054次,短视频总评论数9521次、点赞数为46404次、转发数为1245次。白某红、徐某的行为导致大量不明真相的群众滋扰某大熊猫保护研究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影响正常工作及声誉,并造成大熊猫人工繁育国际科研合作项目停滞。白某红、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26日作出(2025)川0181刑初6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白某红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人白某红、徐某在网络上散布“大熊猫被虐待”谣言的行为是否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进而构成寻衅滋事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第五条第二款进一步明确:“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根据上述规定,“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是认定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虚假信息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关键要件。认定是否“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应当结合虚假信息内容、传播度以及对现实社会公共秩序造成的影响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本案中,被告人白某红、徐某在短视频平台以在线直播、发布短视频等方式,持续散布某大熊猫保护研究中心及工作人员虐待大熊猫、对大熊猫“电击取精”等虚假信息,并煽动不明真相的网民扰乱有关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所涉虚假信息极具煽动性,极易引发广泛关注、传播,累计观看、浏览量超过54万次,短视频总评论数近万次、点赞数超过46000次,严重扰乱网络秩序。二被告人的行为还导致大量不明真相的群众对某大熊猫保护研究中心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滋扰,影响正常工作及声誉,并造成国际合作项目停滞,对现实公共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经综合全案情节,法院依法认定二被告人的行为达到“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严重程度,对其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裁判要旨

  对于网络造谣型寻衅滋事罪中“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认定,应当结合虚假信息内容、传播度以及对现实社会公共秩序造成的影响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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