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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本案宣告无罪的关键在于同案中胥某忠、李某增的行为未认定为犯罪,而毕某光的情节更轻,为妥当裁量刑罚,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实现个案正义。
案例索引(2023)冀06刑再8号
基本案情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徐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增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胥某忠、毕某光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于2019年11月20日作出(2019)冀0609刑初313号刑事判决。判后,同案被告人李某增、胥某忠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2月3日以(2019)冀06刑终112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重审。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1日作出(2020)冀0609刑初4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原审被告人李某增犯非法收购、出售濒危野生动物罪,在法定刑以下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原审被告人胥某忠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在法定刑以下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原审被告人毕某光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后,原审被告人胥某忠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4日以(2021)冀06刑终1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审被告人毕某光定罪量刑部分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23年12月8日作出(2023)冀06刑监1号再审决定,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2021)冀06刑终138号刑事裁定书关于毕某光裁判部分及其他生效判项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卫童、王渡江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毕某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法院认为
自诉本院再审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相关行为,在认定是否构成犯罪以及裁量刑罚时,应当考虑涉案动物是否系人工繁育、物种的濒危程度、野外存活状况、人工繁育情况、是否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行为手段、对野生动物资源的损害程度,以及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认知程度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准确认定是否构成犯罪,妥当裁量刑罚,确保罪责刑相适应;根据本解释的规定定罪量刑明显过重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妥当处理。涉案动物系人工繁育,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所涉案件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从宽处理:(一)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二)人工繁育技术成熟、已成规模,作为宠物买卖、运输的。”同时,根据国家林草局《关于妥善解决人工繁育鹦鹉有关问题的函》的精神,本案涉及的鹦鹉已不宜再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对象对待。鉴于《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时,对于胥某忠、李某增的判决尚未生效,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对胥某忠、李某增的行为不应认定为犯罪。虽然对于毕某光的判决在《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因同案中胥某忠、李某增的行为未认定为犯罪,而毕某光的情节更轻,为妥当裁量刑罚,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实现个案正义。综上,因出现新的情况,导致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量刑不当,本案应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判决结果
一、撤销本院(2021)冀06刑终138号刑事裁定生效部分及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2020)冀0609刑初49号刑事判决中关于毕某光裁判部分及其它生效判项;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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