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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说白了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愿意承认自己做的事、接受处罚,司法机关可以给个从宽处理。这个制度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后,成了刑事案件里非常实用的出路。简单讲,认罪就是承认犯罪事实,认罚就是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两个都做到了,法院量刑时会考虑减轻处罚。
认罪不是光嘴上说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注意,对罪名有不同意见不影响认罪的认定,只要承认了基本事实就行。但如果只认一部分、隐瞒更重要的事实,就不能算完整的认罪。
认罚指的是愿意接受处罚,包括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实践中,"愿意退赃退赔、缴纳罚金"也是认罚的重要表现。《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都明确,认罚的核心是接受处罚结果,而不是讨价还价。
在侦查阶段就认罪认罚,公安机关会记录在案,移送检察院时可以提出从宽建议。根据指导意见,越早认罪认罚,从宽幅度越大。侦查阶段认罪的,一般可以在法定刑幅度内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到了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会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和被告人签署具结书。这个具结书是认罪认罚的核心文件,写明了指控的罪名、量刑建议和适用程序。审判阶段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会小一些,一般减少基准刑的10%到20%。如果当庭才认,幅度更小。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8条明确,从宽幅度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认罪认罚的阶段、程度、悔罪表现等情况综合确定。
认罪认罚的案子可以选择速裁程序或者简易程序,不走普通程序。速裁程序审理期限只有十天,最长不超过十五天,开庭时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直接核实认罪认罚自愿性和具结书真实性后就可以当庭宣判。这对被告人来说,不用长期羁押等待开庭,也减少了诉累。
但要注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尚未完全丧失辨认能力的精神病人,或者未成年人,以及可能判无期徒刑、死刑的案子,不适用速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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