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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家属最迫切的需求之一就是尽快见到本人,了解情况、安抚情绪、安排律师介入。但普通人自己去看守所要求见面,基本上是不可能的。法律上真正有权会见在押嫌疑人的人,是辩护律师。《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赋予了辩护律师这项专门的会见权——只要律师持"三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就可以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这项权利不受任何机关或个人的无理限制,也不需要经过办案机关的批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除外)。
律师不可以自己跑去看守所就要求见人。必须先有委托手续。家属需要签署一份《授权委托书》,明确委托某位律师作为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这份委托书是律师进入会见环节的"通行证"之一。如果当事人自己之前已经签过委托书,那就更直接,律师直接拿着手续去就行。
律师带齐以下三份材料前往看守所:律师执业证(原件)、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见证明》或《介绍信》、委托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最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实务中绝大多数看守所当天即可安排会见,部分承载量不足的可能会排到第二天。
会见时,律师可以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咨询、告知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核实证据材料等。看守所不得监听律师与当事人的谈话内容,也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干预会见。《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四款明确禁止办案机关派员在场监听。不过需要注意,律师会见时不能传递物品、信件,也不能帮当事人串供或作伪证,这些底线踩了会直接导致执业风险甚至刑事责任。
绝大多数刑事案件,律师会见都不需要办案机关批准,去了看守所直接安排就行。但在两种特殊情形下,会见需要先经过侦查机关的许可:一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二是恐怖活动犯罪。这类案件中,律师提出会见申请后,侦查机关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如果许可,看守所凭许可手续安排会见。如果不许可,侦查机关应当出具书面说明。除此之外的所有刑事案件——包括贪污贿赂、黑社会性质组织、毒品犯罪等——律师会见都不需要批准。
这是很多人误会的点——认为只要去派出所或者看守所登记一下,就能见到被拘留的亲人。事实上,在法院作出生效判决之前,家属是不被允许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法律这么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串供、毁灭证据或者干扰证人作证。家属能做的事情就是尽快委托律师,因为只有律师才能合法进入看守所见到当事人,并把当事人的近况、需求和法律意见传递给家属。
整个流程走下来其实不复杂:找律师、签委托、律师带齐手续去会面。关键是要快——拘留后越早安排律师会见,越能避免当事人在里面因为不了解法律而做出对自己不利的供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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