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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对个体工商户采取保全措施,能否对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名下财产采取保全措施?(问题编号:K2025071684587)【最高院回复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四条及第五十六条对个体工商户及其债务承担规则作出明确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个体工商户虽以户的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与公民以个人的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不完全相同,在民事主体资格方面区别于普通的自然人,属于特殊自然人,但个体工商户本身并没有独立的财产,其财产与实际经营者个人或家庭的财产不可分离,故个体工商户没有独立人格,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经营者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进一步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具体到保全及执行方面,个体工商户与其经营者的财产并非相互独立,故均为责任财产,民事责任的最终承担者均为经营者,申请对个体工商户采取保全及执行措施,亦可对其经营者名下财产采取相应措施。需要注意的是,个体工商户既包括个人经营,也包括家庭经营,在保全和执行中要注意区分,确未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对个体工商户债务不承担清偿责任,不应对其采取保全和执行措施。回复人:尹晓春(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调解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裁定驳回起诉并移交公安机关的,是否赋予当事人上诉权?(问题编号:C2025052000485)【最高院回复意见】当事人不服驳回起诉的裁定,均可以依法提出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以上诉。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系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是否享有诉权、起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等问题作出的裁判,属于适用二审终审制度的诉讼事项。现行法律或司法解释,亦未区分驳回起诉的事由并据以对应设定能否上诉的条件,所以,当事人对驳回起诉或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均可依法提出上诉。涉及刑民交叉案件的驳回起诉裁定,虽然裁判事由可能存在选择诉讼程序的判断和决定问题,但本质上仍然属于人民法院对民事起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裁判,不存在不可以提出上诉的例外。况且,刑事案件与民事争议是否属同一事实、民事诉讼程序应否继续行进等问题,亦需通过两级法院审理并进行裁判。当事人对于二审裁定不服的,还可以依法申请再审。回复人:曹刚(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来源:民商事审判-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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