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高利贷的伪装成受害人,捏造虚假材料报案构成诬告陷害罪

2026-07-29 12:0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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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与罚】放高利贷的伪装成代办北京户口的受害人,捏造虚假诈骗案报警讨债?诬告陷害要负刑责

  一、案情回顾:高利贷讨债不成,自编户口被骗案报假警

  莫某与刘某二人私下发放高利贷,债务人张某因资金周转需求向二人借款。双方为掩盖高利放贷、收取砍头息的违法行为,假意签订代办北京户口的虚假合同走账,名义转账6万元,当场扣除3万元利息,张某实际仅拿到3万元借款。

  后续张某无力全额偿还欠款,仅归还500元。二人多次上门滋扰催讨均无效果,为逼迫张某还钱,二人强行拿走张某手机篡改聊天记录,拼凑全套“被骗证据”,以被害人身份到派出所报案,谎称张某以办理北京户口为由诈骗自己6万元,要求公安机关追究张某诈骗罪刑事责任。

  警方深入核查资金流水、聊天原始记录、双方沟通录音后,戳穿二人虚假报案的谎言,查清整件事本质是高利贷债务纠纷,所有诈骗相关证据均为人为伪造。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以诬告陷害罪对二人公诉,法院审理后认定罪名成立,判处二人各有期徒刑八个月。

  二、核心法律解读:什么是诬告陷害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明确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构罪三大关键条件

  (1)存在捏造虚假犯罪事实行为:二人虚构“代办户口诈骗6万元”的刑事案件,伪造合同、聊天记录,无中生有制造张某涉嫌诈骗罪的假象;

  (2)主观目的是让他人被刑事追责:二人明知张某不存在诈骗行为,报案的核心目的是借助公安刑事侦查压力,逼迫债务人偿还高利贷,刻意追求张某被拘留、判刑的后果;

  (3)达到“情节严重”标准:主动向公安机关提交成套虚假证据,启动正式刑事报案程序,司法机关为此开展侦查工作,浪费大量警务资源,属于典型情节严重情形。

  2.区分:合理维权报案VS诬告陷害

  如果确实遭受诈骗、欠款不还,携带真实证据到公安机关、法院报案、起诉,属于合法维权;

  但如果债务本身是高利贷、套路贷不受法律保护,为讨债刻意编造他人犯罪事实、伪造证据报警,意图让对方坐牢,就直接触碰诬告陷害罪红线,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三、本案双重警示,两类人群务必注意

  警示1:放贷人、讨债人:借报警施压讨债是刑事犯罪

  很多民间放贷者存在误区:欠债不还,我去报警“治一治”对方没有问题,但:

  高利贷、砍头息本身不受法律保护,超出法定利率上限的利息法院不予支持;

  不能为了索要债务虚构诈骗罪、盗窃罪等刑事犯罪线索;

  伪造聊天记录、合同、录音等证据,向公安机关虚假报案,属于典型诬告陷害,会留下案底、判处实刑。

  合法讨债途径:双方协商、人民调解、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民事诉讼,申请财产保全、强制执行。

  警示2:普通群众:切勿配合他人捏造事实、虚假报案

  本案中刘某协助莫某一同作虚假陈述、提供虚假佐证,同样被认定为共犯获刑。如果有人找你帮忙伪造证据、配合报假警,即便只是碍于情面答应,也会共同承担刑事法律责任。遭遇债务纠纷、侵权纠纷,只可基于客观事实合法维权。

  四、延伸:高利贷本身也有法律后果

  本案中二人发放高利贷、预先扣除砍头息的行为同样违法:

  1.民间借贷司法保护上限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的4倍,超出部分利息法律不予保护,债务人可拒绝支付;

  2.经常性向不特定多人发放高利贷,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触犯非法经营罪;

  3.通过滋扰、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等软暴力、暴力手段讨债,涉嫌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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