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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普法: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申领失业保险金法律依据
一、核心法条
1.《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可领取失业金:
(一)失业前单位与本人缴纳失业保险满1年;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有求职意愿。
2.人社部《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属于法定「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对照你的协议书关键事实
协议第一条明确:甲方向乙方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完全匹配法条中“单位发起协商解除”,法定属于非自愿失业,你有权申领失业金。
三、重点厘清协议第八条陷阱(关键)
协议写“不得再仲裁、起诉、投诉”,仅约束劳动经济补偿、加班费、年假等劳动争议;
申领失业金是社会保险法定权利,不属于双方可以私下放弃的民事权益,该条款不能剥夺你领取失业金的资格。
四、实操法定义务(单位必须配合)
1.解除后7日内,单位向社保部门备案解除协议;
2.社保减员系统离职原因必须勾选:单位提出协商一致解除;
3.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作为失业登记核心材料。
单位拒不配合,可向12333劳动监察投诉强制整改。
五、申领时限要求
劳动关系7月31日终止,需在解除起60日内完成失业登记,超期无法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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