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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拖欠本质上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明确了建设工程合同的定义,第七百九十九条进一步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所以只要工程合格交付,发包人就有法定的付款义务,不付就是违约。
先走一遍沟通程序,很多情况下发包方不是没钱,是在拖。这时候可以委托律师发一份正式催告函,引用合同约定和《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一般规定),表明再不付款就走法律程序。有时一封函件就能把事情推进。
这是建筑行业最有杀伤力的工具。《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逾期仍不支付的,承包人享有对该建设工程的优先受偿权,可以申请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拍卖所得优先支付工程款。而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这个优先权排在抵押权之前。等于说,银行排在施工方后面。
协商无果的情况下,直接向工程所在地(也就是昆明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由一般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昆明市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通常由工程所在地的区级法院受理一审。
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单,这些是确定价款和工程范围的基础。如果连书面合同都没有,就得靠结算单、对账单、微信聊天记录来证明双方存在事实合同关系。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备案表、结算书,证明工程已经合格交付。《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讲的验收合格,就是靠这些文件来证明的。
催款函、催收微信聊天、电话录音(注意合法性,需告知对方),用以证明你向对方主张过权利,同时也能起到中断诉讼时效的作用。《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的普通诉讼时效是三年,从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算,但催款可以使时效中断。
工程款纠纷适用三年普通诉讼时效。很多施工方干完活后一直等着,等两三年再起诉就麻烦了。如果已经快三年了,赶紧发一份催款函让对方签收确认,让时效重新计算。
实际施工人(就是真正干活的包工头)即使没有合同关系,也可以直接起诉发包人。根据《最高法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实际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这在建筑行业非常实用,尤其是层层转包、最终干活的反而拿不到钱的情况。
昆明各基层法院处理建工案件经验丰富,通常会对工程造价争议委托司法鉴定。建议在起诉时就申请工程量鉴定,不要等到庭审中才提,能节省大量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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