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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家属突然收到公安机关的《拘留通知书》,第一反应往往是慌张。但越是这时候越要沉住气。通知书上会写明涉嫌什么罪名、由哪个办案单位执行、以及被关押在哪个看守所。拿到通知书后,先确认三件事:第一,罪名是否清晰——比如是"涉嫌盗窃"还是"涉嫌故意伤害",这能让你初步判断事情的严重性。第二,办案单位的具体名称和联系方式。第三,关押地点——昆明一般是昆明市看守所或各区看守所。
很多人第一反应是赶紧找人"捞人",但这个思路容易踩坑。法律规定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为防止嫌疑人逃跑、毁灭证据或继续犯罪而采取的强制措施,正规渠道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别轻信任何说"有关系能放人"的中介,这类人大概率是冲着家属的焦急心态骗钱。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并且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如果超过二十四小时还没收到通知,家属有权向办案单位或者上级公安机关询问原因。
公安机关不是随便就能抓人的。《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明确规定了七种可以先行拘留的情形,包括: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以及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简单说,得有比较确凿的证据或者紧急情况,才能采取拘留措施。
拘留之后不是无限期关着。《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也就是说,刑事拘留的最长时间一般是十四天(三天加四天加七天审查期),有特殊情形的最长能达到三十七天。
如果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这意味着案子可能没那么严重,或者证据尚不充分。
家属自己见不到被拘留的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有权委托辩护人。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家属可以直接去律师事务所签约,律师会持"三证"(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委托书)去看守所会见当事人。律师进去能干什么?了解案情、告知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提供法律咨询、核对口供有没有问题、申请取保候审、向检察院提出不予批捕的意见——这些家属自己都做不了,得让专业的人来做。
昆明各看守所一般允许家属给在押人员送换洗衣物和存生活费。衣物不能有拉链、金属扣、绳子等,具体要求可以提前打看守所电话问清楚。生活费用来买日用品和加餐,金额根据看守所规定来。这个看起来是小事,但对里面的人来说很实际,也是一种精神上的支持。
家属可以整理对当事人有利的材料,比如:能证明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程记录、通话记录、监控录像;与案件有关的合同、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当事人有没有自首、立功情节(比如主动投案、检举他人犯罪);被害人如果已经谅解,可以争取取得谅解书。这些材料整理好后交给律师,由律师依法向办案单位提交。
取保候审是很多家属最关心的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申请取保候审的最佳时机是在拘留后的三到七天,也就是公安机关还没报捕之前,或者检察院审查批捕的七天内。律师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撰写《取保候审申请书》或者《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向办案单位说明当事人没有社会危险性、没有逃跑或毁灭证据的风险,从而争取变更强制措施。
另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如果办案单位不同意取保,会书面说明理由,之后还可以继续申请。取保候审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期间如果遵守规定(不离开居住地、随传随到、不干扰证人等),期满后保证金会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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