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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主要可以主张以下几项核心赔偿及补偿项目:
1.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俗称“2N”)
这是针对单位违法辞退行为最核心的赔偿项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计算基数:按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包含基本工资、绩效、奖金、津贴等全部劳动报酬)。
*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两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一个月工资。
*高薪封顶限制:若劳动者月工资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赔偿金基数按三倍数额支付,且支付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特别注意:支付了违法解除赔偿金(2N)后,不再支付合法解除的经济补偿金(N),二者不可同时主张。
2.未出具书面离职证明的损失赔偿
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且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导致劳动者遭受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损失范围通常包括:
*直接的工资损失:如因原单位未开具证明,导致新单位最终未录用劳动者,劳动者可主张本应获得的工资赔偿。
*基于机会成本的工资损失:因原单位不作为,导致劳动者丧失求职时间,这段“维权”时间所能获得的工资。
*附带损失:劳动者为求职花费的交通费、通信费、住宿费、中介费等成本。
*失业保险金损失:因单位不作为导致劳动者无法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损失。
3.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及期间工资
面对违法解除,劳动者拥有选择权。如果不要求支付“2N”赔偿金,劳动者可以主张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即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回岗工作)。
*期间工资:若选择继续履行,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其提供正常劳动时的工资标准,支付自违法解除决定作出后至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前一日期间的全部工资。
4.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如适用)
如果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负有竞业限制义务,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按月支付经济补偿。
*计算标准:若双方未约定补偿金额,劳动者可要求按照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若该数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5.其他未结清的法定劳动报酬
除了上述针对“违法解除”本身的赔偿外,劳动者还可以一并主张在职期间单位拖欠或未足额支付的各项常规劳动报酬,主要包括:
*拖欠的工资、绩效奖金、年终奖等;
*未支付的平时、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加班费;
*离职时当年或往年应休未休的法定带薪年休假工资(按日工资的300%折算,扣除已支付的正常工资后,需额外补发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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