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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罪均属侵犯财产罪,核心分水岭是是否利用职务便利占有本单位财物。
一、职务侵占罪( 《刑法》第271条)
主体: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工作人员(特殊主体,不含纯劳务外的无关人员)。
客观: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以侵吞、窃取、骗取等方式非法占为己有。
数额:≥3万为“数额较大”;≥100万为“数额巨大”;特别巨大无全国统一线(处10年以上有期/无期)。
量刑:3万≤数额较大→3年以下有期或拘役+罚金;100万≤巨大→3–10年+罚金;特别巨大→10年以上有期/无期+罚金。
二、盗窃罪(《刑法》第264条)
主体:满16周岁自然人(一般主体)。
客观:秘密窃取,或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凶器盗窃、扒窃(后四类不论数额)。
数额:1000–3000元起算“数额较大”;3–10万为“巨大”;30–50万为“特别巨大”(各省浮动)。
量刑:较大或后四类情形→3年以下有期/拘役/管制+罚金;巨大或严重情节→3–10年+罚金;特别巨大→10年以上有期/无期+罚金或没收财产。
三、关键界限
同是拿单位东西:出纳转走账款、仓管运走存货→职务侵占;保安趁夜撬库、保洁偷桌上手机(仅熟悉环境/易近目标,无支配权)→盗窃。 国企从事公务人员干同样事→定贪污罪而非职务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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