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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海遇到医疗纠纷,很多人开口就问"怎么鉴定"。问得对,但鉴定之前先要搞清楚一件事:你要做的到底是哪种鉴定。方向搞混了,材料白准备,时间白花。
医疗事故鉴定走行政路子,由各级医学会组织,回答医院的行为算不算医疗事故、事故分几级,对应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纠纷。
医疗损害鉴定走民事路子,由司法鉴定机构或医学会做,回答三件事:医院有没有过错、过错和损害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后果有多重。法院判赔偿看的就是这份结论。《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34条明确,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开展医疗损害鉴定。
想跟医院打官司拿赔偿,做的是医疗损害鉴定;想走行政渠道认定医疗事故,做的是医疗事故鉴定。多数人实际需要的是前者。
一类是医学会。上海市医学会和各区医学会都承接鉴定业务,市医学会下设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多科室的复杂案件基本集中在市医学会。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1条第1款,首次鉴定由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由省级医学会组织。
另一类是司法鉴定机构。必须是经上海市司法局登记、并列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名册的机构,才有资格接法院委托的案子。自己私下找的没资质机构出的报告,法庭上很难被采信。
判断找没找对:去上海市司法局官网查名册,或直接问法院能委托哪几家,比在网上搜"鉴定中心"靠谱。
启动鉴定有三条路: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法院诉讼中委托。个人单方面委托的,医院可以不配合,实务里大多走法院委托或共同委托。
材料是成败关键:住院病历、门诊记录、检查报告、手术记录、用药清单一样都别落。涉及患者死亡的,对死因有异议要尽早提,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8条第1款,一般应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尸检,具备冻存条件的可延长至7日,过了时间点很多事实就说不清了。
时限有区别:《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36条规定,医疗损害鉴定一般应在收到委托之日起30日内完成;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9条,医学会在接到材料后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鉴定书。
对结论不服:医疗事故鉴定可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2条,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次鉴定;医疗损害鉴定不服的,一般在诉讼中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由法院决定。
第一条,协商。拿着结论跟医院谈赔偿,谈成签协议,快,但前提是医院认账。
第二条,调解。上海各区都设有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医调委),免费介入,比打官司快得多,很多案子在调解阶段就了结。
第三条,诉讼。谈不拢直接起诉。记住《民法典》第1218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项目按《民法典》第1179条逐项主张: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医院隐匿病历、伪造资料的话,按《民法典》第1222条可以直接推定它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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